近年来,集资诈骗案件的犯罪手段出现新变化,更具欺骗性、迷惑性,部分群众面对陷阱防不胜防,致使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在全省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到来之际,为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特选登市中院审理的一批有典型意义的集资诈骗案件。
1. 被告人刘仕甫集资诈骗案
2010年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仕甫因沉迷赌博而债台高筑。为筹资还债,刘仕甫对外谎称其承包了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并通过伪造土地证、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他人信任,然后以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周转和合伙投资为由,以月息2-3分的高息分红、预售房屋门面以及工程分包等为诱饵,骗取1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777万元,案发前尚有711万元未归还。刘仕甫将所骗资金均用于打牌、还高利贷、高息和日常开支等。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刘仕甫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向被害人退赔所骗取的资金。
2. 被告人蒋光辉、曹丽集资诈骗案
被告人蒋光辉、曹丽系夫妻关系。2011年4月至2015年初,蒋光辉以其经营的嘉鱼县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骗取40余人资金人民币898.2278万元归个人使用,至案发尚有658.8678万元未归还。其中曹丽帮助蒋光辉骗取20余人资金261.8278万元,至案发尚有221.0978万元未归还。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蒋光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曹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向被害人退赔所骗取的资金。
3.被告人李花集资诈骗案
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花以经营红木家私、房地产等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5分-1角的高息为诱饵,向30余人合计骗取借款人民币1608.65万元,骗取的资金基本用于网络赌博和支付高额利息,案发前尚余1312.72万元未归还。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李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向被害人退赔所骗取的资金。
4. 被告人张海丽集资诈骗案
被告人张海丽在某银行从事储蓄柜台业务。2012年左右,张海丽开始大数额购买彩票,在将自己的积蓄输完后,便起意向其熟悉的客户及同事和朋友借钱。自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22日,张海丽以帮助亲友或客户筹集生意周转资金等为由,许以月息2%至3%不等为诱,向29人合计骗取借款人民币2663.85万元,骗取的资金基本用于购买彩票和支付高额利息。案发前已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共计约343.025万元,尚余2320.825万元未归还。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张海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向被害人退赔所骗取的资金。
编辑:司法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