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障“加力”,复工复产“加速”
——咸宁中院出台《关于为全市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的十条意见》

2020-03-25 08:30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行各业都不同程度受到影响。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和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如何找准司法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月24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印发《关于为全市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的十条意见》。《意见》围绕市委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快打造特色产业增长极,加快建设转型发展示范区,全域推进公园城市建设”的高质量发展目标,从创新便民措施、畅通诉讼渠道、打击涉疫犯罪、加强民事审判、化解行政争议、坚持善意执行、倾力化解纠纷、推动诉源治理、加强研判指导和法治宣传等方面提出十条意见,为全市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具体是哪些?一起往下看

1、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及省高院有关精神,找准司法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创造性开展工作,坚持公正、谦抑、审慎、善意的执法理念,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2、创新便民措施,畅通诉讼渠道

坚持便民司法理念,开辟立案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因复工复产所涉诉讼案件,确保优先立案,快速立案。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强化线上诉讼服务,实行网上立案、缴费、送达、证据交换等诉讼举措。制定在线诉讼指南,指导当事人开展网上调解、开庭等诉讼活动。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工作,大力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依法快速审理简易案件,规范高效审理疑难复杂案件。

3、打击涉疫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犯罪行为。要根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及省高院《关于严格依法审判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的通知》要求,依法严惩抗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制假售假犯罪、哄抬物价犯罪、聚众哄抢犯罪、造谣传谣犯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失职渎职和贪污挪用犯罪、破坏交通设施犯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等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妥善处理涉企业及相关人员犯罪案件,牢固树立“谦抑、审慎”的刑事司法理念,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加强民事审判,注重利益平衡

准确理解和把握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及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各类纠纷,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妥善审理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合同效力,审慎适用合同解除条件,公平合理地确定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因受疫情影响致使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一般不支持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的主张。坚决制裁高利贷等违规行为,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和风险。妥善审理涉企用工纠纷,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充分考量疫情对企业用工的影响,鼓励企业采取调整薪酬、缩短或延长工时等非解除合同的方式协商解决争议。妥善处理破产案件,促进危困企业再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申请破产的企业,着重进行破产重整或预重整,依法综合运用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债转股、引入投资者等方式,帮助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稳妥开展执行转破产,推动有经营前景和市场潜力而资不抵债企业重生。

5、加强行政审判,化解行政争议

依法审理行政机关未依法行使复工复产相关职能的不作为或乱作为案件,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因发放企业救助金或补助金,落实税收、金融、社会保险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延伸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对行政机关可能面临的关联行政诉讼案件提供司法指引,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强化服务意识,畅通受理渠道,精简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助力经营主体复工复产。

6、坚持善意执行,注重执法效果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因复工复产引发诉讼的执行案件,要充分利用执行信息平台,开启加急模式,优先立案,优先执行。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和企业的正常经营。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涉案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必须采取查封措施的企业,应允许其在不损害保全财产价值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被查封物。对企业提出合理置换保全财产的请求应予准许,最大限度减少保全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同时,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综合考量各方利益,不得随意以复工复产为由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加大调解力度,倾力化解纠纷

在审理因疫情引发的各类案件中,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平衡双方利益,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对最高法院、省高院相关规定及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可作为调处纠纷的依据,引导当事人和解。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促成因受疫情影响的经营主体与出租方达成减免租金协议;对借款合同纠纷,积极促进当事人以贷款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方式进行和解;对买卖合同纠纷,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尽可能减少因疫情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后赔偿损失促成和解,最大限度降低合同变更和解除对复工复产的影响。

8、推动诉源治理,促进多元解纷

加强分析研判“后疫情阶段”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和涉诉维稳问题,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咸宁市人民调解中心的作用,扩大人民调解组织及各专业调解组织对涉疫案件调处的参与度,形成“社会调解在先,法院诉讼在后”的多元矛盾解纷大格局,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避免对抗,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9、加强研判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全市法院要以问题为导向,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加大调查研究力度,积极研判疫情期间及后疫情时期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类案同判,类案快判,更好地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

10、加强法治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以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劳动法、合同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针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加大法治宣传。突出“以案释法”对社会行为规则的引领、示范、指导作用,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加大舆论引导,为全市复工复产和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这是咸宁法院助力复工复产的扎实举措,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助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咸宁法院按下“加速键”

    为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