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宁法院有3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分别是由咸安法院吴金艳编写报送的《某置业公司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调解案——“以保促调”实质化解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纠纷》,通城法院周可琴编写报送的《何某与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化解邻里矛盾纠纷》,崇阳法院陈斯瑾编写报送的《甲保险公司与肖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调解案——“综治统筹+法律援助+多方联动”一揽子化解涉老年人交通事故引发的多起纠纷》。截至目前,咸宁法院共有8篇案例入库。
案例一

入库编号:D2026-161-1-431-232
基本案情
某置业公司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文化传播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经某置业公司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拖欠租金和租赁保证金9万多元,违约金高达20万元。某置业公司为避免某文化传播公司转移财产导致其权益落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财产保全材料后,经认真审查认为符合诉前保全适用的法定条件,依法对某文化传播公司名下32万元(包含拖欠租金和租赁保证金、违约金、保全费、保函、律师费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某置业公司顾虑解除,而某文化传播公司改变了以往消极应对某置业公司催款的态度,主动要求与某置业公司沟通。为促推纠纷得以实质化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引导双方自行到特邀调解员处开展调解。调解员先通过检索多元解纷案例库,发现类似案例《郑某与刘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调解案——“以保促调”实质化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入库编号D2025-161-1-079-613)中有通过“以保促调”化解的情况,遂决定参考该解纷方法化解本案纠纷,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深入了解,找准问题症结。调解员趁热打铁,快速了解基本案情、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各自的需求。某置业公司希望对方尽快支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申请保全是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权利落空。某文化传播公司希望尽快解除保全,使公司经营不受影响,同时,表示因公司经营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
二是结合诉求,精准协调。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背靠背”沟通。对于某文化传播公司,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告知其与对方达成调解后,由对方提出解保申请是解除保全较快的方式,并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对其释法明理,告知其应按照《场地租赁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向其分析违约后果,不仅有较大的经济损失,还会损害商业信誉,影响后期公司经营。对于某置业公司,调解员表示调解具有省时高效、成本低廉的优势,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更能满足双方需求,不仅大大减轻解纷成本,还能保护商业合作关系。
三是确定方案,达成调解。在调解员的耐心沟通下,双方真诚协商。某文化传播公司向某置业公司诚恳道歉,言明自身经营困难,希望取得某置业公司理解并放弃主张违约金,解除被保全财产后分期支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某置业公司见某文化传播公司态度明显好转,且有解决纠纷诚意,表示同意达成协议后申请法院对保全财产予以解封,放弃主张违约金,但前提是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某文化传播公司当即同意了某置业公司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的要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后,公证员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公证,当事人主动按约履行。至此,该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文化传播公司承诺于2025年12月25日前向某置业公司支付32393.13元,于2026年2月27日前支付32381.42元。法院根据某置业公司的申请对保全财产予以解封。双方矛盾纠纷得以化解。某文化传播公司已按约履行了支付义务。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10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166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后,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涉案当事人双方均为公司,案涉纠纷关系着企业稳定经营,也关系着营商环境的优化。此类纠纷通常具有标的额高、事实复杂、易引发经营中断的特点,涉事主体为依赖场所持续运营的市场主体,若未能依法高效化解,不仅将推高企业运营成本,更可能动摇投资者信心,影响区域商业环境的稳定性与吸引力。
本案中,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为纠纷处理按下了“快捷键”,促使双方积极协商和解解决,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一是以保促调,创造有利双方谈判的条件,保全措施为调解提供强大的杠杆和保障;二是以调解保,实现程序效率的最大化,保全防止了财产转移,调解避免了诉讼消耗。通过诉前保全的“硬手段”为权利实现坚实保障,再通过调解的“软方式”高效化解矛盾,不仅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债务人提供了快速解纷的途径,还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到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二

入库编号:D2026-161-1-043-260
基本案情
何某与黎某是上下楼邻居。黎某于2015年入住后在楼顶种菜、栽树,偶有漏水至楼下时黎某也能及时处理。自2023年开始,黎某长期未在家居住,导致楼顶下水管被堵塞、未得到妥善管理,水流漏至楼下导致何某家中墙壁多处出现鼓包、变色。何某遂去找黎某讨要说法,双方各执一词。争执无果后,何某诉至法院,要求黎某根据房屋修复鉴定结果赔偿其房屋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考虑到双方系邻里关系,为妥善化解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先行调解。
深入沟通,明确矛盾症结。调解员收到委托后先查询了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裁判案例,并且通过电话联系初步了解双方的基本诉求,以便“对症下药”。通过前期准备,调解员初步认为双方矛盾争议不大,可以采用“面对面”“背靠背”调解法。在“面对面”调解环节,何某主张黎某赔偿房屋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黎某表示赔偿金额过高,认为实际损失低于何某主张的金额。基于此,调解员前往房屋受损现场,经查勘后确定受损面积约为4至5个平方米,且损坏程度并不严重。随后采用“背靠背”方式了解双方真实诉求。经调解员与何某、黎某单独沟通,确定该纠纷实际争议焦点在于前期双方沟通方式不当,导致双方心中不满才不愿作出让步。
释法说理,化解对立情绪。调解员先向黎某释明,何某房屋吊顶起鼓、变色确是因楼上漏水造成的,因损坏面积较小无需启动鉴定。法院司法辅助部门工作人员亦将预期损失程度、必要鉴定费用成本以及如果进入审理程序申请鉴定后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等法律规定对调解员释明,进一步指导调解员向黎某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基于此,调解员向黎某释明,本案房屋受损确实是漏水问题导致,鉴定费用等很可能由黎某承担。调解员还着重从邻里之间经常碰面、邻里关系和睦的重要性等角度,引导双方互谅互让,避免将关系闹僵。双方逐渐缓和了对立情绪,表示愿意进一步协商解决。
“面对面”协商,达成和解。在调解员引导下,黎某表示愿意赔偿3000元。而后调解员向何某再次强调调解省时、促和、节费的优势,并将黎某提出的调解方案向何某说明。何某表示调解赔偿金额不低于4000元。调解员再次组织“面对面”调解,从情、理、法多角度对此案进行分析,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各退一步。经过与双方的多番沟通,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双方握手言和。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黎某当场一次性赔偿何某3500元房屋损害赔偿费用。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7条、第238条、第1165条、第1182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房屋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标的额虽不大,但涉及邻里关系,若不能及时妥善处理,易激化矛盾。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因前期沟通方式不当累积对立情绪,导致互不相让。为此,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发挥善于沟通优势,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权利,坚持法理和情理相结合,通过“面对面”“背靠背”等调解策略,耐心细致释法析理,纾解当事人“心结”,在化解过程中注重修复邻里关系。同时,法院发挥指导调解职能,司法辅助部门工作人员对鉴定必要性进行初步评估,并做好释明工作,让当事人建立合理心理预期,推动当事人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最终实现纠纷当场化解,维护了邻里关系和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三

入库编号:D2026-161-1-333-212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5日,肖某(78岁)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至某国道路段左转弯时,先后与程某、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某受伤及三方车辆受损。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程某、宋某负次要责任。肖某受伤后住院治疗91天,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程某投保的甲保险公司垫付程某修车费用后,因与肖某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此外,经查,宋某投保了乙保险公司。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受理后,经梳理案情,注意到肖某年事已高、受伤后行动不便,且法律认知薄弱、抵触情绪强烈,简单判决不仅难以实质化解矛盾,且涉交通事故的三方当事人及相关的两家保险公司后续可能引发系列衍生诉讼,故在释明综治中心职能优势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综治中心统筹入驻单位协同开展一揽子化解工作。
法律援助补位,夯实调解基础。法官主动对接肖某所属村委会,协调与肖某同姓同组的村干部上门沟通,以熟人信任拉近心理距离,有效缓和其对立情绪。法官与村干部上门沟通时,发现肖某就医、鉴定等关键证据材料不全,且因自身负事故主要责任,误以为需要赔钱而消极应对,导致调解陷入僵局。基于此,综治中心统筹协调司法局,为肖某争取法律援助。援助律师不仅协助全面梳理、补强医疗记录、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更为其递上“法律明白纸”,用当地方言向其图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交强险“无责赔付”的规定,彻底纠正其“主责需赔钱”的错误认知,使其重新理性看待纠纷,并主动参加调解。
专业指导协同,破解调解难点。鉴于案件涉及三方主体,存在人身损害赔偿、车辆受损赔偿与保险追偿多重法律关系交织,调解难度较大,于是综治中心调解员在驻点法官指导下,结合案件事实精准梳理各方权利义务,聚焦“肖某人身损害赔偿权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如何平衡”这一核心争议点,现场逐条解读法律条文,向各方清晰解读《民法典》第121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交强险优先赔付原则及责任分担标准。同时针对保险公司关注的追偿风险、肖某关心的赔偿金额等核心诉求,逐一答疑解惑,出具清晰的责任划分清单,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支撑,破解“法律关系复杂、各方认知不一”的调解瓶颈。
一揽子施策,实现实质解纷。在厘清各方责任的基础上,调解员制定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肖某人身损害,肖某应承担的车辆损失款项从赔偿款中一次性抵扣”的一揽子解决方案。调解员随即组织各方“面对面”协商,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详细说明若进入审理程序,将面临鉴定重启、执行困难、周期延长等实际成本,同时肯定保险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正面效应,从经济成本与社会责任双维度引导保险公司优化理赔方案。经多轮沟通,各方最终达成一致,同步实现肖某获赔、保险公司放弃追偿、关联纠纷彻底清结的三重效果。
处理结果
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当场向肖某支付赔偿款共计23000元,甲保险公司撤回起诉。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第12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76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21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一起涉老年人、多责任主体、多重法律关系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肖某因年龄、认知等因素沟通困难,各方利益诉求分歧,若简单判决易引发连锁诉讼,难以实质解决纠纷。本案中,依靠综治中心统筹协调优势,法院联动村委会、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加强协同,通过“熟人介入+法律援助+法官指导”的工作机制,打通沟通壁垒、补齐证据短板、校正认知偏差。调解过程中,针对当事人认知偏差,做好充分释法明理工作。同时引导保险公司主动践行社会责任,积极配合调解、优化理赔方案,在履行保险责任的同时,助力一揽子解决方案落地,实现自身代位求偿权与肖某人身损害赔偿权的精准平衡,促使关联纠纷一次性、实质性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