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鸟啄菜,湖北省赤壁市赤马港街道某社区(村)村民老刘在自家菜地架网,致多只国家保护鸟类死亡。村民设网防鸟看似合乎情理,但不符法理。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到来前夕,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
菜地设网误触法网
在赤壁市赤马港街道某小区街坊邻里中心广场庭审现场,悬挂的国徽在阳光下熠熠生辉,小区居民们围坐在一起认真旁听。
时间回到2020年。刘某在赤壁市赤马港街道的承包土地上种植了油菜和蔬菜,可每当这些农作物生长旺盛时,经常遭受附近的家禽和鸟类侵害。
为了减少损失,当年12月初,刘某擅自使用禁捕工具在菜地的三面架设一条长约70米、高约3米的“U”形网阵,阻隔了该区域鸟类的迁飞和觅食活动空间。10余天后,该网阵致使12只鸟类沾缚在网上死亡。
经过司法鉴定,12只死亡的鸟类中,可以辨别种类的11只鸟类评估整体价值为101500元。
巡回审判彰显温情
“人民检察院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合主体或适合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老刘在禁猎区、禁猎期,采用禁止猎捕的方法捕获野生鸟类,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老刘承担本案全部的损失。
老刘辩称,其依法享有案涉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12只鸟死亡属于过失行为,请求免于被追究赔偿责任。
5月29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巡回法庭前往老刘所在社区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刘某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考虑到老刘家庭经济困难,年老多病,该赔偿可通过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公益劳动的“公益劳务代偿”方式履行。刘某已与社区达成以劳代偿协议,明确所提供的劳务形式、劳务价值计算标准来承担赔偿义务。
该案审判长熊泽表示,“以劳代偿”符合刘某的劳动技能和实际能力,且对改善当地生态环境具有实效。从法与情等角度考虑,此种变通方式具有可行性。
以案释法警钟长鸣
巡回审判当天,该社区20余名村民到场旁听。
“村里许多人都种菜,第一次知道捕鸟犯法,感觉很惊呀!”村民余大爷说,老刘目不识丁,对法律知识欠缺,乡亲们盼着法院能从轻处理。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破坏容易恢复难,这是一条不可触碰的红线。”法官向在场群众解释说道,赤壁市位于长江中下游丘陵地带,森林植被茂盛,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是鸟类生息繁衍的重要栖息地。本案的判决不仅是要让破坏者承担法律责任,也是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更是呼吁全社会提高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重视。
本案宣判后,刘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对自己的行为悔过。
法官提醒:农民朋友保护农作物等而采取驱鸟措施时,建议使用驱鸟带等生态友好型的驱鸟方式。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护菜护鸟不“冲突”,驱鸟应合法,越界必“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