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咸宁中院在行动 ……

2019-04-28 08:50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浏览: 556

近年来,市中院党组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三个一”活动,将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工程来抓。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倪贵武等院领导多次带队赴民营企业走访调研,院党组成员均对口联系高新区重点企业,延伸司法服务链条,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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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倪贵武赴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等企业调研走访)

4月22日至26日,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到来之际,市中院积极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系列普法活动。25日,市中院民一庭法官们深入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厚福医疗装备有限公司、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等企业开展法律咨询服务,解答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受到企业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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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咸宁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大量知识产权民事及刑事案件,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犯罪行为。同时,积极开展了知识产权法治宣传活动,为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咸宁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2018年咸宁中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61件,结案147件,结案率为91.3%。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著作权侵权纠纷、商标权侵权纠纷、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等。

加强知产案件审理,服务企业创新发展

充实知识产权业务庭的审判力量。目前,市中院由民一庭主要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该庭现有审判法官6名,法官助理4名,书记员2名。通过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探讨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疑难案件等形式,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

严格依法审理案件,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被告人彭某某于2012年6月到玉龙公司技术部任职掌握有该公司的技术秘密。2015年在请假离开玉龙公司时,彭某某将玉龙公司的方捆压捆机、液压打包机图纸、零件供应商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带出玉龙公司。因彭某某侵犯玉龙公司商业秘密行为导致的玉龙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为7274157.93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利用工作职务便利,违反关于技术保密的要求未经许可获取权利人玉龙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向他人披露、使用,给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通山法院依法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加强案件调处工作,重视审判社会效果

在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同时,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争取做到案结事了,始终把矛盾化解放在第一位。如,“如家”商标侵权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万元商标侵权损失,开庭时原告认为被告侵权时间达二年之久,最低调解要求赔偿10万元,被告则以无力赔偿为由,拒不调解,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庭后法院实地了解情况,得知被告刘某原系农村妇女,丈夫去世后一个人抚养小孩,在县城租用他人二层房屋共十间客房开办宾馆,起名“如家宾馆”。法院将看到的情况录制成视频发给原告,并将核实的情况与原告沟通,原告最终作出较大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道歉,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二万元经济损失。

加大宣传普法力度,提升知产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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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4月24日市中院民一庭庭长王洪斌走进咸宁广播电视台《法治热线》节目,就知识产权相关内容进行普法解读)

市中院通过组织民庭法官到咸宁高新区为企业法人及法务人员举办普法讲座,普及法律知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省高院法宣在线及市中院内网平台及微信平台广泛宣传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情况,扩大审理的社会效果。在对咸宁高新区内的一些重点企业开展送法上门及法律宣传活动中,法官们了解到一些企业有许多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一些产品被他人仿制,侵犯其专利权,急需提供法律帮助。法官们主动向其解释法律相关规定,提供维权建议及需要收集的证据。既提升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企业知识产权成果,又提升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意识,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