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与 XXX 离婚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鄂 12 民终 10 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双方于 2019 年 3 月7日起依法解除婚姻关系。”3月8日,来自咸安、嘉鱼的相关离婚案件当事人从市中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承办法官手中领到了《离婚证明书》。
此前,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当事人获得的是一份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在日后的社会交往和生活中,携带和保管都多有不便,且在反复折叠后纸张容易发生断裂或损坏。另外,在诉讼中,每当法庭宣判离婚或当庭调解离婚,向双方送达裁判文书后,当事人在办理再婚、产权过户登记、被监护人户口迁移登记等手续时,相关部门需要其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当事人往往还要再次往返法院出具证明。同时,当事人在办理相关手续出具裁判文书时,其离婚原因、离婚状况等隐私得不到保护。
今年以来,市中院不断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积极探索和尝试司法便民举措,经研究探讨,决定向离婚案件当事人在送达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的同时,送达《离婚证明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如需出示离婚证明时可直接使用。此举既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也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