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转账操作失误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在承办法官细致沟通与耐心释法下,收款方当即将误收的5000元款项退还至原告账户,纠纷得以迅速、圆满解决。
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在使用手机转账时,因操作失误,误将5000元转入一家素不相识的超市账户。发现转错后,陈某焦急万分,但因一直未获取到该超市的有效联系方式,始终未能追回款项。
无奈之下,陈某向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超市归还这笔款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审查材料时发现,原告陈某提供的被告超市信息极为有限,也没有准确的联系方式。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承办法官通过网上关键词搜索、天眼查、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查询等多种方式,最终成功与远在深圳的超市经营者焦某取得联系。
电话沟通中,承办法官首先向焦某说明了案件情况,并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这笔款项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同时也阐明了拒不返还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焦某在了解事情原委,确认款项确系陈某误转后,在承办法官的电话指导下,焦某当场将5000元如数退还至陈某提供的指定账户。
法官提醒
如果遇到了误收或误付款的情况,怎样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友好协商、主动沟通,大多数人还是愿意配合返还的;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采取报警或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只需要提供资金转出、收款方账户信息、误转动机等证据,法院会依法审查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法官提醒:在日常交易中,一定要仔细核对账号,谨慎操作;若不慎转错,也请依法维权、合理主张。而面对误收资金,也应依法退还,勿将“意外之财”据为己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