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公布四例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咸宁法院三案例入选

2020-02-24 09:40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咸宁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在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四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咸宁法院3个案例入选!

一、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嘉鱼县法院审理的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尹某某从事私人客运业务,长期驾驶客车往返于嘉鱼、武汉。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2020年第1号通告,决定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1月23日10时至20时,被告人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至2月7日,与尹某某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

2月12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对尹某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起公诉,当日嘉鱼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月14日,嘉鱼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鉴于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遂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尹某某服判,不上诉。

【案件启示】本案系我省涉疫情防控第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疫情发生后,国家卫健委先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之后武汉市政府发布通告,实施“封城”防控措施,于1月23日10时起关闭离汉通道。管控期间,无营运证的尹某某两次驾车载客往返于嘉鱼、武汉(疫源地),致与其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引起按照甲类传染病防控的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故法院依法对其从快从重处罚。

二、依法严惩妨害公务罪

崇阳县法院审理的叶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被告人叶某驾车载其舅父和胞兄途经崇阳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寒泉村疫情监测点时,防控工作人员告知其车辆禁止通行,并要求叶某等人检测体温,叶某等人不仅拒绝检测,还多次辱骂防控工作人员,并停车堵住监测点十余分钟,后经人劝导移开,防控工作人员报警。当晚,民警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叶某拒绝接受传唤并殴打民警,其亲属亦撕扯推搡民警,帮忙阻碍民警依法传唤叶某,造成两名民警轻微伤。后叶某被强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2月9日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叶某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当日崇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月10日,崇阳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鉴于叶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遂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叶某服判,不上诉。

【案件启示】2020年1月24日,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全省各地均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制定落实一级响应相关措施、规定,并向社会发布通告。叶某在当地管控期间,不但拒绝配合测量体温,反而辱骂防疫工作人员,并停车堵住监测点,在民警出警时又以暴力方法阻碍其执行职务,并致二民警轻微伤,其行为扰乱了疫情期间的社会秩序,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依法予以从快从重处罚。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没有任何人能够置身事外,广大市民要严格服从政府防疫管控措施,学习防疫知识,对自己、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任何任性妄为,阻碍人民警察及其他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三、依法严惩其他涉疫情严重暴力犯罪

咸安区法院审理的熊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0年2月3日13时许,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鳌山村村民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到村委会向村干部反映问题,因其在疫情期间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村支书甘某某和正在该村指导、督办疫情防控工作的马桥镇副镇长徐某对其进行劝告,熊某某拒绝并对二人辱骂,还对徐某进行推搡。村委会副主任朱某某见状便上前拉开熊某某,却被其抓伤右锁骨。随后,熊某某进入办公室,随地吐口水,并用打火机将该村疫情期间口罩发放表、卡点值勤表、入户排查表和镇村干部防疫“三包一”工作安排表等材料点燃烧毁。经鉴定,朱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月14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对熊某某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当日咸安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月16日,咸安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鉴于熊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熊某某服判,不上诉。

【案件启示】本案为我省涉疫情防控第一起寻衅滋事犯罪。熊某某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未按规定佩戴口罩,不听劝阻,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辱骂防疫工作人员,损毁防疫资料,严重影响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依法予以从快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