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咸宁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建立税收共治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在全省率先建立税收共治协作机制,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据悉,《实施意见》在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注重结合咸宁实际,围绕“持续加强税收司法保障”,明确了3个方面9项重要事项。
在处理企业破产案件涉税事项方面,《实施意见》指出,由人民法院指导破产管理人将企业破产受理情况告知税务机关,破产管理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依法保障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职责行使。对未结清税款申请破产的企业,依照破产清算程序开展清算。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破产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
在处理拍卖变卖不动产涉税事项方面,《实施意见》明确,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被拍卖、变卖成功后,由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管理人员将相关信息传送同级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信息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计算被执行人应缴税款,向人民法院出具提请协助执行优先缴纳税费函。人民法院依法协助税务机关从不动产拍卖、变卖价款中扣缴税款。
在处理民间借贷孳息涉税事项方面,《实施意见》强调,对于因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而产生的借贷孳息,人民法院将执行到位的民间借贷孳息发放给当事人之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先行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缴纳孳息收入的相关税款,凭完税凭证到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执行款项。对于拒不配合缴税的,由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
为确保《实施意见》全面落地,咸宁法院和税务机关每年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交流税务司法协作中的问题和经验,并指定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科为相互协作的联络部门,并由联络部门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事务,依法保障税务机关职责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