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全省法院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作出部署。
《实施办法》指出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思想行动自觉。全省法院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准确把握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基本理念,积极适应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挑战,大力倡导现代环境司法理念。
《实施办法》要求要突出地域特点,切实提升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全省法院要研究谋划服务地方环境资源保护的有效路径,围绕做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三篇文章”,针对各地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重点,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置于当地生态环境建设发展的整体布局来谋划;积极配合专项整治行动的全面开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全省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依法严惩非法码头、非法采砂、非法采矿、非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优势,着力打造长江流域七省市环境资源审判支点。
《实施办法》强调要深化改革创新,不断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体制机制保障。全省法院要构建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加强协同联动机制建设,加强跨区域协作,加强人民法院与职能部门的协作;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构建生态保护共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