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民一庭实行审判“四问”提质效

2013-02-06 11:41
来源: 研究室
作者: 研究室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商事纠纷也迅速增多,且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有的案件争议标的大、影响面广,与咸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密切相关。如何在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情况下,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实现最佳办案效果,更好服务咸宁经济社会发展?市中院民一庭推行审判“四问”,要求法官在办案时想着四个“是否”,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很好的诠释。

一问审理的案件,是否能面对当事人、敢面对当事人。能面对当事人,要求法官能与当事人“说得来、说得赢”。“说得来”就是要求法官要有扎实的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群众语言、深厚的群众感情,与群众话投机、意合群;“说得赢”就是要求法官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娴熟的审判技能,既能说得当事人心服,又能说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理服。敢面对当事人,就是要求法官审理案件不徇私情、公正廉洁,心底无私面对当事人才能坦然、才有底气。

二问审理的案件,是否切实化解了矛盾。审判工作首先是社会工作,它不仅仅是明辨是非,更主要是化解矛盾,这要求法官把化解矛盾作为出发点,要多讲法、多晰理、多调解,舍得花时间,舍得花精力。即使调解不成,通过判前多释法讲理,判后多答疑解惑,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切实化解矛盾纠纷。

三问审理的案件,是否有利于促进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要求法官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站在促进咸宁跨越式发展的角度来考虑案件、处理问题,尤其是那些标的额大、影响面广,涉及咸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案件,要把法律的原则性与化解矛盾的灵活性相结合,用法律的视角依法办事,用社会视角化解矛盾,积极引导当事人平和、理性解决问题,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法治环境。

四问审理的案件,是否有利于执行。司法的公信力既体现在裁判的公正上,又体现在权利的实现上,当事人提起诉讼并非仅仅想得到一纸裁判文书,而是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权利得到实现。民一庭要求全庭法官在审理阶段就想到案件执行,多想办法,不怕辛苦,不畏困难,及时查清当事人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其转移财产,为日后案件的执行打下基础,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能够尽快得以实现。

民一庭法官围绕“四问”开展审判,工作责任心、大局意识明显增强,案件质效明显提升,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得以妥善处理。2012年该庭一审案件调撤率达41.3%,与上一年调撤率28.1%相比增加了12.8个百分点,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