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到索要财物的目的,一女子伙同几个朋友对自己的“男友”进行敲诈勒索,数额达到5000元。该女子最终因敲诈勒索罪被嘉鱼法院依法处罚。
事件还原
2015年,王某为了达到索要财物的目的,伙同几名朋友对和其有暧昧关系的“男友”进行敲诈,王某几人驾驶着其“男友”车沿长江干堤往武汉方向行驶,途中两次停车对其进行殴打,并威胁要将其与王某的暧昧关系告诉其妻子,威胁要其赔偿。最终迫于压力,王某“男友”表示愿意赔偿5000元。随后,王某等人驾车到其家中拿到5000元后将其放走,其中王某分得600元。
嘉鱼法院审理认为:
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归案后,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