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快到了,这些钱都是给农民工发工资的,感谢法院替大家讨回了欠款。”2017年12月29日,冯某握着民二庭庭长梁劲松的手感谢不已。
2012年11月,冯某与承接黄咸高速公路项目的州示建设公司(化名)签订了“片石砼挡墙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冯某积极组织民工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冯某与该公司却因工程款结算发生了纠纷,双方各执一词,冯某诉至咸安区法院。
冯某诉称,2017年1月,州示建设公司在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后下欠229万余元一直未付。
而州示建设公司辩称,该公司欠冯某工程款194万元,在2017年1月25日支付了90万元后,又经结算核减了27.6万元,因此实际欠冯某的工程款为84万元。
案件主审法官梁劲松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交的相关报告证据不足,故不能扣减原告工程款;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被告下欠工程款为104万。因此,判决被告州示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冯某工程款104万元。
送达判决书的当天,州示建设公司表示服判,并当即与冯某联系,支付完毕了全部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