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咸宁实际,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宁市司法局、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联合发布《关于民间借贷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诉调对接主体及各方职责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宁市司法局、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咸宁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是民间借贷纠纷诉调对接主体,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统筹协调市中院及咸安区法院驻咸宁市人民调解中心法官工作室,对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工作进行培训指导、业务支持和组织实施。
咸宁市司法局负责统筹协调咸宁市人民调解中心和咸宁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对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工作进行培训指导和管理。
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联系落实咸宁市民间借贷诉调对接专项工作,具体负责调解工作人员的选聘,专项工作经费的申报、划拨、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作为咸宁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发起设立单位,负责指导咸宁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专业培训、宣传教育、调解案件档案管理等工作。
咸宁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民间借贷纠纷的日常调解工作。
二、诉调对接流程
(一)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登记立案时,对案件进行甄别,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标的较小案件,在征询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立“诉前调”案号,经法官工作室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分流至咸宁市人民调解中心。
(二)咸宁市人民调解中心每月依据当月受理案件情况,及时向咸宁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随机分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解员收到案件分配信息后及时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签收案件并组织调解。
(三)咸宁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对分配的调解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员制作调解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支付令,也可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并做好案件档案管理工作。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直接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结案,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立案转入诉讼程序。
三、组织实施
民间借贷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从2020年5月6日正式启动。咸宁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每季度向咸宁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民银行报送试点运行情况,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反馈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联席会商
4月26日,市人民调解中心召开民间借贷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联席会议,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倪贵武,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冯权,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局长吴胜利,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行长朱华、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熊震,市司法局副局长杜丽红,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张晓峰,咸安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忠波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