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高息诱惑 谨防投资诈骗 市中院 非法集资类案例选登

2019-05-29 16:22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近年来,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手段出现新的变化,更具欺骗性、迷惑性,部分群众面对诱惑陷阱防不胜防,致使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在全市防范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宣传月到来之际,为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特选登全市法院审理的一批具有典型意思的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案件。

1.被告人张某某集资诈骗案

被告人张某某在农行温泉支行从事储蓄柜台业务。2012年左右,张某某开始大数额购买彩票,将自己多年的积蓄都输完后,便起意向其熟悉的客户及同事和朋友借钱。自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22日,张某某以帮助亲友或客户筹集生意周转资金等为由,许以月息2%至3%不等为诱,向29人合计骗取借款人民币2663.85万元,骗取的资金基本用于购买国家体育彩票和支付高额利息。案发前已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共计约343.025万元,尚余2320.825万元未归还。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2320.825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2.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吴某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家具、实木门、木地板制造、销售。被告人吴某某以扩大公司生产经营为由,在未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以承诺每月支付1%至6%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吸收300余人社会公众资金,所吸收资金除部分用于建别墅外,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和支付利息。经鉴定,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吴某某以公司名义吸收公众资金95559935元,偿还公众资金总额44612184元,支付公众资金利息总额31525122.07元。经审理,判决被告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3.被告人李某某诈骗案

2013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为归还赌博欠下的巨额赌债,以做生意借钱周转、办理银行理财产品、拉存款等为由,分别骗取8人664万元,用于赌博和支付高息等,至案发尚有613.93万元未归还。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对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613.9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

4.被告人师某某诈骗案

2014年3月,被告人师某某注册成立某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师某某以提供期货理财服务为名,让被害人委托其代为进行期货投资,后通过虚拟期货交易软件伪造期货交易情况、虚报期货交易盈利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雷某某等5人期货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435.3万元,骗取的资金基本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私人消费、维护其公司运营等支出。至案发时,师某某未还款金额为1435.3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责令被告人师某某向本案被害人退赔所骗取的资金人民币1345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