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法院集中宣判8起黑恶案件71人获刑,最高判处有期徒刑22年

集中宣判8起黑恶案件71人获刑

2019-12-23 16:39
来源: 咸宁中院
作者: 刑一庭、咸安区法院、赤壁市法院、嘉鱼县法院、通山县法院

19日至20日,咸宁辖区的咸安区法院、通山县法院、赤壁市法院、嘉鱼县法院对8件涉黑涉恶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其中涉黑案件4件,涉恶案件3件,1件未被认定为涉黑涉恶犯罪,对7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刑罚。咸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再加力度,再掀高潮。


咸安

聂亚杰、徐建利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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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被告人聂亚杰、徐建利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黑护商,通过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承揽工程、经营网吧、超市、渣土公司、商砼公司等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买卖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3人重伤、4人轻伤、5人轻微伤,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咸安区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项罪名分别判处被告人聂亚杰、徐建利22年和16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赤壁

张开放等1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方澳兰犯非法拘禁罪一案,陈晓凡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宣判

12月19日,赤壁市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被告人方澳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陈晓凡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开放等1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系我省异地侦查、起诉、审判的重大涉黑案件。赤壁市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判处张开放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嘉鱼

   熊某清等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一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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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嘉鱼法院对被告人熊某清等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8年至1年9个月不等。

被告人熊某清、吴某生、熊某兵、徐某涛、蔡某以讨债为由,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属于恶势力人员,应予严惩。被告人熊某清和吴某生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被告人孟某峰和李某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嘉鱼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犯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某清、吴某生、熊某兵、徐某涛、蔡某有期徒刑8年、7年、6年、4年和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2000元不等;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孟某峰和李某建有期徒刑2年和1年9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和1万元。

通山

程金柱等18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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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通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程金柱等18名被告人涉黑案。

以被告人程金柱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长期在多地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三十余起,造成1人重伤、11人轻伤、5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通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通山县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项罪名判处被告人程金柱有期徒刑2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通山县法院还对阮某某涉黑案等进行了集中宣判。


  咸宁两级法院以开展 “审判执行工作百日攻坚”活动为契机,进一步畅通审理涉黑恶案件绿色通道,集中力量进行涉黑恶案件审判攻坚,在集中宣判同时,嘉鱼县法院对被告人徐威等18人涉黑案、通城县法院对被告人徐平保等10人涉黑案公开开庭审理。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涉黑涉恶案件33件,已审结30件,结案率90%,重刑率24.4%,判处财产刑数额9亿余元,充分彰显了咸宁两级法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