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下午,咸宁中院刑二庭在咸安区法院公开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诈骗案。由于法官法警庭前互通案情,主动防范,及时处置了一起当事人行凶事件。
2012年5月至12月间,上诉人吕某以经营塔吊出租可获高额利润为锈饵,邀约被害人祝某等人合伙投资经营,先后三十次骗取被害人祝某等人现金83万余元,此款全部由上诉人挥霍,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咸安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吕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中院。在二审审理期间,受害人祝某非常气愤,多次扬言要捅死被告人及其家人,并曾在咸安区法院带刀等违禁物品威胁承办法官。此案上诉后,市中院刑二庭法官一直在主动做被害人的赔偿协调工作。
为确保二审庭审顺利进行,市中院刑二庭庭长与法警支队支队长沟通,主动防范应对。法警支队迅速制定警务保障预案,成立安检组和看押值庭组,并要求安检组对旁听人员严格安检,不疏漏每个细节,不放过每个疑点。在咸安区法院的配合下,当法警对当事人祝某进行安检时,发现祝某情绪异常,拒不配合。对此,两名法警迅速将祝某控制在指定坐椅上,一名法警进行安检。当检查到祝某腿部时,祝某顿时从坐椅上站起来,想挣脱法警逃走。三名法警合力按住祝某,从祝某鞋内搜出一把用卫生纸包着的水果刀,并当场对其进行训戒和教育,最终祝某认识到自己的危险行为,并诚恳地表示要改正错误,做守法公民。至此,一起当事人预谋行凶事件得到了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