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城县法院执行干警发现某公司存在使用他人收款码代为收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随即依法冻结相关账户,成功为21家商户追回46.2万余元执行款,有力维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赤壁市某商贸公司曾在通城县经营一家超市,经营不善歇业后,共拖欠 21 户商户供应款46.2万余元。面对商户们的催讨,该公司一直找借口拖延。经法院审理判决后,该公司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商户们遂向通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城县法院依法冻结了该公司账户23.7万余元,但不足以清偿全部执行款。
2025年4月,执行干警发现该商贸公司在赤壁市仍在经营某超市,且有款项进出。已经将该公司的账户冻结了,怎么还能有款项进出呢?对此,执行干警来到该超市调查,发现该超市为躲避执行,使用某个体工商户(案外人)收款码收取款项。
执行干警现场告知超市经营者转移、隐匿执行财产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及其相应法律后果。并指出该个体工商户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协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和隐匿、转移财产,其收入应视为被执行人赤壁市某商贸公司的收入。
据此,通城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划拨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银行账户资金22.5万余元。至此,46.2万余元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
法院提示
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生效裁判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尽早履行才是正道。如履行确有困难,也应当主动申报财产,配合执行。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何企图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终将难逃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