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积极转变执行理念,坚持从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促进社会稳定出发,坚持“教育疏导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理念,注重执行艺术,化解了一批执行难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蓄水养鱼,达成双赢。对于被执行企业有发展前景,因资金周转困难的,采取蓄水养鱼的方式,实现双赢。如黄丹萍诉武汉世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标的达2507万元,因被执行人大量资金用于项目开发,且正在销售房产,并非恶意逃债。如果对其房产进行简单的查封或拍卖,将会对被执行人造成很大损失,甚至是极不利影响。执行法官兼顾双方利益,采取查封房产、跟踪销售、分批履行债务的方式,使案件顺利执结。
二、查找财产,不言放弃。执行案件的难点在于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尤其是历经多年仍难以执行的积案。如东风汽车公司诉镇江冷藏汽车厂拖欠货款纠纷一案,2007年6月申请执行730万元,加上后期利息,应执行金额超过1000万元。5年多来,因被执行人改制、隐匿财产等原因,执行工作一度处于困境。2012年8月,执行庭换人执行该案后,执行法官认真查阅案卷,深入了解案情,确定案件突破口在于寻找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为此,制定缜密的执行方案和措施,在分管领导带领下前往镇江市,经多方查找,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享有的50%股权。经多轮耐心的调解工作,促成双方以690万元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三、提前给付,变通执行。对于分期给付的案件,积极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减少申请人的诉累。如陈必达、应运良诉咸宁市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涉案金额达1552万元,双方在审理时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申请执行人每到一期付款时间就须申请执行一次,给申请执行人带来诸多不便,也增加了执行工作成本。执行法官一方面多次主动找被执行人做疏导工作,要求其配合执行;另一方面积极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并予以查封,以积极措施促使被执行人改变消极态度。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减少给付次数,缩短给付期限的协议。
四、以人为本,情法交融 。对于被执行人为社会特困群体的案件,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性化执行。如咸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张忠年无证生产纯净水行政处罚一案,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家实地探访,得知被执行人是下岗职工,老婆因病去世,小孩还在读书,唯一的经济来源就是靠售纯净水赚取的微薄收入,是有名的“特困户”,根本无力支付数万元的罚款。申请执行人得知后,十分同情被执行人的家庭境况,被执行人也真诚悔过并办理正规手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