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法院“三参与”调解模式初具成效

2013-11-26 10:09
来源: 研究室
作者: 王力 沈娟

近两年来,通山县法院大畈法庭受理的大部分案件是交通事故、婚姻家庭、赡养继承、相邻关系纠纷,针对上述案件特点,大畈法庭总结摸索出一套“三参与”模式调解法,即在办案中充分借助人民陪审员、村干部、当事人亲友的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司法公开,提升群众满意度。2012年来该庭调解结案率达96%,调解结案标的额390万元,执行和解率达87%,执结标的额180万元,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一、贴近群众,增加司法公开力度。人民陪审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较强。当事人在感情上、心理上较为认同,易接受他们的劝导和解释,在法庭主持调解的时候,他们能从普通公民的角度,以平民化的言辞和态度给当事人双方积极做工作,促进双方和解。该庭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意,善于与群众沟通的特点,加大人民陪审员参审力度,取得了实效。今年4月,吴某诉朱某离婚案件中,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不离婚既损人又不利己,但朱某仍不愿离婚。在人民陪审员多次耐心细致的疏导下,最终调解结案。“三参与”调解法使审判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群众,变坐堂审案为巡回审判,将审判活动展现在人民群众面前,以开放的、透明的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二、熟悉社情,提高群众满意程度。依托村干部熟悉村情、了解各家各户实际的优势,邀请双方当事人尊重的村干部参与案件调解,更容易找到化解矛盾的突破口。他们既了解当地风俗人情、又了解当事人性格特征,能够正确把握当事人参与调解的愿望和目的,用群众耳熟能详的话语拉近双方当事人的距离,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吴某与陈某是夫妻关系,陈某因吴某要求其流产而患上精神分裂症,陈某亲属要求吴某必须照顾陈某今后的生活。今年10月,吴某起诉离婚,陈某亲属前往吴家讨说法并打砸物品,情绪十分激动。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得知村支书在当地威信较高,同时对吴、陈两家的情况比较熟悉,通过村支书向吴某及陈某亲属释法说理,权衡判决和调解的利弊,并提出中肯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吴某向陈某支付一定治疗费及生活费。大畈法庭法官把理摆在桌面上,让村干部参与说法评理的做法是赢得群众信任、提升群众满意度的有效方式。

三、情法相映,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把一般的道德准则、普遍的是非标准、淳朴的民风民俗、公认的人情事理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充分发挥当事人亲友的积极作用,借助亲情感化,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力促当事人达成协议,握手言和。2009年吴某申请执行程某14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款,法庭对被申请人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均无实效。后程某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吴某不断上访。今年4月法庭通过“三参与”法采取三项步骤协调化解纠纷:一是向上级部门争取司法救助5万元;二是动员程某以其房屋抵押向亲友借款5万元;三是邀请吴某亲友协助工作,开导吴某放弃部分标的。最终此案圆满化解,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