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为民雪中送炭 失火企业起死回生

--------赤壁法院成功调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2-11-05 07:59
来源: 赤壁市人民法院
作者: 赤壁市人民法院

10月26日,赤壁市人民法院赵李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圣帝罗兰沙发厂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营销部的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一次性赔付原告36.5万元。原告法定代表人卢某握着承办法官的手感激地说到:“真感谢你们这么竭心尽力为我们企业排忧解难,及时解决了我厂生产自救的资金问题,人民法官真是我们企业的贴心人!”

2012年2月,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一份财产综合保险,保险单有效期为一年。2012年5月26日,原告厂房意外失火,仓库以及仓库内的货物全部被大火烧毁。原告遂要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被告仅同意赔偿部分损失。原告认为被告的赔偿金额与实际的损失金额相距甚远,不同意被告的赔偿意见。2012年8月2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付失火损失。赤壁法院赵李桥法庭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因为失火而生产停顿,必须马上组织生产自救,保险理赔晚了势必影响生产经营,且纠纷不能迅速化解对被告也会产生不利影响。鉴此,赵李桥法庭立即对此案进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指出,原告在该保险合同中投保的是制造沙发的原材料,而在火灾中损失的却是半成品沙发和厂房,因此根据该保险合同的内容原告本就不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出于同情才答应赔偿其部分损失的;而原告则认为既然是财产综合险,理应保障全部的财产损失,被告的赔偿根本就不够挽回损失。双方一度限于僵局,法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争议的焦点问题从情理、法理、道理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并对双方做了多次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只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简称财险咸宁分公司)设在赤壁的营销点,仅负责保险的营销业务,而对理赔业务无权进行办理。得知这一情况后,法官立刻冒雨赶到咸宁,迅速与财险咸宁分公司取得了联系,对他们详细讲述原告面临的困境和急需资金组织自救的紧迫性,反复沟通协商,财险咸宁分公司被法官诚心为企业解困的精神所感染,表示愿尽力帮助受困企业,积极促成本案调解。 10月26日上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向原告赔付3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