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召开新《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施行暨推行立案登记制度新闻发布会

2015-05-04 17:18
作者: 研究室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全国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4月30日下午,市中院在三楼多功能厅举行新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暨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副院长熊震、段钧分别通报了新《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及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贯彻实施情况,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晓武主持了新闻发布会。来自市直各有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咸宁日报、香城都市报、咸宁电视台、咸宁广播电台等媒体记者,社会各界人士共80余人参与了新闻发布会。现场向参会人员发放了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宣传资料。

在新闻发布会上,党组成员、副院长熊震首先从坚持司法为民,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诉权;坚持依法监督,大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坚持能动司法,注重协调化解行政争议;坚持发挥职能,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坚持公正司法,建设过硬行政审判队伍五个方面通报了近年来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全市法院全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咸宁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近三年来,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761件,审结747件,结案率98.2%;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002件,结案3002件,结案率100%。

熊震副院长并就新《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情况作了介绍。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新《行政诉讼法》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增设了许多重大的新制度、新规定,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亮点:1.受案范围扩大。2.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3.可口头起诉。4.应当登记实行立案。5.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6.明确行政首长应当出庭。7.可跨区域管辖。8.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9.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10.明确提出解决行政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实施上述法律条款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党组成员、副院长段钧先就全市法院立案工作情况作了通报。近三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案件76607件,占受案总数的79.62%。2014年,依法为生活困难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65.2万元,发放司法救助金143万元。全市法院立案机构认真履职,依法受理各类诉讼案件,努力提升立案服务水平,有力保障了全市法院司法工作全面发展。

段钧副院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作了介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5月1日施行。立案登记制主要内容有:1.明确了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指导思想。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解决“立案难”问题。2.明确了登记立案的范围。实行立案登记制,并不是不讲原则、不讲法律地对当事人的起诉一律“照单全收”,仍须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形式要求的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方可登记立案。3.明确了登记立案的程序。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接收诉状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形式要件的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4.明确了当事人提出诉讼时应当提交材料的形式要求。5.明确了人民法院要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方便。6.强化了立案监督工作。明确要求“有案不立”将被追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明确了当事人滥用诉权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熊震和段钧副院长还分别就全市法院下一步如何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了部署。

会后,与会人员参观了市中院审判“1·10”专案(刘汉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李春城受贿、滥用职权案的第一审判法庭

本期责任编辑 :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