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咸宁中院与咸宁市工商联出台《意见》共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沟通联系机制

2021-03-22 14:45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近日,咸宁中院与咸宁市工商联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建立健全日常联系、民主监督、联合调研、信息共享、多元解纷、司法重整、涉外法律服务等7项沟通联系机制,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意见》明确,咸宁中院与咸宁市工商联共同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与同级工商联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层层协调联动,推动纠纷化解、风险预警、诉求办理工作重心下移。加大涉民营企业发展、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纠纷解决等司法保护问题联合调研力度。积极推动“网上工商联”和“智慧法院”建设对接,在民营企业涉诉舆情、普法宣传、信用体系建设、司法大数据分析等方面实现共享联动。依托监测调查系统、司法大数据等,及时梳理分析民营企业涉法涉诉案件,为司法决策、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风险预警。

《意见》强调,强化“四项举措”,健全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一是在发布涉民营经济指导性案例、研究改革举措时,充分听取市工商联的意见建议。二是推动民营企业家、工商联和商会工作人员担任法院特约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三是加强民营经济领域产权保护,依法妥善审理涉企案件,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力度,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四是及时交流通报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司法诉求办理情况,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等工作线索办理力度。市中院就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漏洞,适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民营企业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内部治理水平。

《意见》要求,积极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大力培育商会调解组织,搭建商会调解服务平台,推动商会调解与诉讼程序有机衔接。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在线调解功能的推广应用,深化民营经济领域高发性、类型性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探索建立民营企业司法重整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的挽救、保护功能,依法助力民营企业脱困重生、提质增效。探索建立民营企业涉外涉港澳台法律服务机制,推动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在国际商事规则和标准制定、纠纷调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选择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依法妥善解决国际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