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优”启新程③|咸宁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2026-01-23 10:44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浏览: 49

1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其中,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案例《借离婚协议“净身出户”逃债  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许某诉朱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成功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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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借离婚协议“净身出户”逃债  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许某诉朱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诚实信用 公正法治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朱某向许某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并出具了借条,许某按约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了款项。逾期后,朱某仅还款1万元。

2024年3月,许某诉请要求朱某偿还借款。

2024年4月,朱某与妻子陈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两套房产均归陈某所有,债务由男方朱某偿还。

2024年5月,法院判决朱某向许某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相应利息。

许某发现朱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朱某与陈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朱某向许某借款的时间为2023年10月,在许某已提起诉讼要求其还款的情况下,朱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两套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均归妻子陈某所有,债务由朱某一人负责偿还。

该分割方式实质构成了朱某对自身享有份额财产的无偿转让。

在许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朱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朱某上述不当处分财产行为造成其偿债能力丧失,已损害了许某合法债权的实现。

故对许某要求撤销朱某与陈某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诈害债权行为时有发生,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净身出户”等方式签订离婚协议,使自身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目的在于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了该制度在离婚协议中的适用。

但基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如何平衡家事伦理与交易安全,需在个案中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合理性、是否恶意逃债等进行实质审查,既尊重婚姻自由,又不纵容逃债行为。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朱某行为的性质,对相关财产分割约定依法予以撤销,不仅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交易安全,更对试图通过“假离婚、真逃债”等不诚信行为人形成法律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