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2024-07-09 08:48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彩礼,蕴含着人们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近年来,有些地方的“高额彩礼”“花样彩礼”,甚至是“天价彩礼”,使彩礼变了味。近日,咸安区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涉彩礼纠纷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区先生(化名)与胥女士(化名)经亲戚介绍相识,不久便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仪式,区先生向胥女士支付彩礼20万元及黄金首饰,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后因双方长期分居,且迟迟未办理婚姻登记,2023年1月,区先生向胥女士提出分手,并请求胥女士返还彩礼20余万元及黄金首饰。胥女士不同意,区先生遂起诉至咸安区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和首饰。

咸安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订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是在给付彩礼后共同生活,现区先生赠与彩礼希望双方结婚的结果无法实现,其请求返还彩礼的诉求具有法律依据。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为生活有经济支出,为衡平双方利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判决胥女士返还彩礼10万元及黄金首饰。一审判决后,双方服判,现判决已全部履行。

以案说法

2024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办理结婚登记,区先生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实现,且不存在明显过错,故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有利于引导双方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以实际行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法官提醒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多为金钱,也有贵重物品。有的当事人为了拿出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较重。从生活实践来看,高额彩礼非但不会保障家庭幸福,反而容易成为两个家庭之间对立、矛盾和冲突的导火索。因此,应当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