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上午9时,随着法槌敲响,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倪贵武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邓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罗堂庆出庭履行职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邓某某作案期间行为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程序流畅完整,层次分明,庭审活动张弛有度,规范高效,各环节衔接井然有序。本次庭审做到了证据出示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落实了庭审实质化要求,体现了公正、高效、为民的司法理念。邓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前,倪贵武院长认真阅卷,严格审查证据,与合议庭成员共同研判案情、梳理法律关系、确定庭审重点,并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为庭审做了充分的准备。庭审中,合议庭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一一质证,围绕双方争议焦点,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辩论。
院庭长带头办案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通过院庭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发挥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指导作用,引导法官立足本职,回归司法本位,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目标,提升审判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