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推进“法治咸宁”、“诚信咸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全市法院以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予以公告。
望公告所列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否则执行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