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行审判职能 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我市法院集中宣判一批职务犯罪案件

2017-01-05 11:06
来源: 研究室
作者: 研究室

为依法履行审判职能,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近日,我市通山县、嘉鱼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贪污、受贿职务犯罪案件,对被告人黎时亮等8名职务犯罪人员依法判处刑罚,涉案人员有县处级干部4人,其中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同的刑罚,并处以不同金额的罚金,依法追缴上述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1 名被告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一、被告人黎时亮(通城县人民政府原常务副县长)贪污案

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黎时亮在担任通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与胞弟黎时才相互勾结,通过虚增工程量套取国家资金120余万元。法院认定黎时亮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二、被告人简明凤(赤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贪污、受贿案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简明凤在担任蒲圻师范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与胞弟简明涛相互勾结,通过自行招标、围标、虚增工程量等手段在校舍改造工程中共同侵吞公款31万元;为他人牟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5万元。法院认定简明凤犯贪污罪、受贿罪,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7.5万元。

三、被告人廖建鸣(崇阳县委原副书记、县政府原常务副县长)受贿、贪污案

经查,被告人廖建鸣在担任崇阳县委原副书记、县政府原常务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7万余元、美元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廖建鸣身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发票和开具的假发票予以报销,侵吞公款1304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廖建鸣与廖成义约定收受房屋一套,因廖建鸣未实际占有该房屋,应认定该部分受贿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认定廖建鸣到案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廖建鸣已全部退缴赃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廖建鸣犯受贿、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93465元、美元8300元。

四、被告人毛小列(市交通运输局原副局长)受贿案

经查,毛小列在担任市公路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6.2万元。法院认为,毛小列受贿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被告人毛小列到案后坦白交代,主动退赃,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其所退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黄颖(崇阳县民政局原局长)贪污、受贿案

2012年3月,被告人黄颖利用担任崇阳县民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安排下属单位县移民局先后虚构村组公路硬化项目和当家塘新修项目,申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25万元。安排个体户雷某某作为该虚假项目的施工方,接受县财政局拨付的25万元扶持资金,后雷某某分三次将25万元在黄颖家中交给黄颖。2011年至2014年,黄颖利用其职务便利,为雷某某、陈某某、曾某等人在工程施工与结算、职务晋升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3.1万元。法院认定黄颖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六、被告人蔡正文(赤壁市公路局原局长)受贿案

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蔡正文利用担任赤壁市公路管理局局长兼省道仙崇线赤壁镇至蒲圻段公路改扩建工程副指挥长的职务之便,为湖北路星沥青有限公司在沥青等业务上提供帮助,收受公司实际控制人姜某某所送财物共计35万余元。2010年2月,蔡正文为赤壁市蒲纺医院在道路刷黑工程上提供帮助,收受赤壁市蒲纺医院党委书记张某所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蔡正文已退清全部赃款。法院认定被告人蔡正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所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方富才(嘉鱼县供销社原副主任)贪污案

2000年,时任三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县供销麻纺厂法定代表人、厂长的方富才与龚某某合伙成立经营富仕纺织有限公司期间,利用受县供销社的委托、全权负责兜底处理麻纺厂善后工作的职务便利,借用原县供销麻纺厂的法人身份进行诉讼,将原麻纺织厂已作为亏损处理的21万元债务及滞纳金9万余元,共计30余万元占为己有,用于其子偿还个人的债务。法院认定方富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贪污所退赃款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熊用胜(赤壁市教育技术装备站原负责人)受贿案

2013年7月,时任赤壁市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教学装备类)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专班组长的熊用胜,在项目公开招标前,向武汉利维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透露采购意向、帮助其中标,事后收受李某某的现金3万元并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后,被告人熊用胜退赃3万元。法院认定熊用胜犯受贿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清赃款,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现场,被告人家属、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新闻媒体记者200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