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中旬,市中院接省法院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市中院为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法院。这是市中院在省内继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等中级人民法院之后获此授权。
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是一个地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展示对外开放形象的重要窗口。2012年以来,市中院把争取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作为服务大局、服务咸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目标,认真谋划,积极争取。一方面,向内使劲,抓好审判质量管理,提升案件质效,打好工作基础,做好承接管辖权的必要准备;另一方面,向上汇报,积极争取省法院领导及省法院民四庭的重视支持,邀请来咸实地调研考察,表明咸宁中院的强烈愿望,展示咸宁中院具有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实力。经过两年多的不懈努力,终于获批,对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必将具有积极意义。
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要求,市中院已指定民事审判第一庭设立专门合议庭,负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同时,为切实用好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重要机遇,倍加珍惜上级法院的信任,市中院将进一步加强相关的业务培训,认真开展好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为提升我市对外开放水平作出应有贡献。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曾发文规定,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为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市中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必须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