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咸安区法院对殷某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3年4月9日下午,殷某通过手机“微信”认识被害人赵某,当晚22时许,殷某驾驶轿车与赵某见面,提出与赵某发生性关系遭拒,赵某遂即下车离去。殷某当即追上赵某谎称送其回家,又将其拉进车内实施了强奸。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微信是时下年轻人所喜好的一种社交软件,由于微信有“摇一摇”、“查看附近的人”等功能,可以迅速认识周围的陌生人,已成为年轻人交往联络的新时尚。然而正由于微信用户广泛、使用方便的功能,使其频频成为不法分子进行诈骗、盗窃和强奸等犯罪活动的“工具”。区法院审理这起强奸案件,是该区发生的首起利用微信进行犯罪案件。年青人在享受微信交友便利的同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被犯罪分子利用。
(根据咸安法院信息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