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对“贵州茅台”文字商标、“飞天牌”图形商标、 “MOUTAI”图形商标享有使用、鉴定及诉讼的权利。经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被告库存的30瓶茅台中有6瓶经鉴定非真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库存销售与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非真品贵州茅台酒,侵犯了原告对上述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案例二:原告彭某诉被告某餐饮店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系 、商标商标的注册人及作品“爷爷的土钵菜” 系列插画及对联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店外及店内墙面显著位置多处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在其店门上制作的对联中使用与原告取得著作权的对联内容基本相同的文字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注册商标核定的相同服务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其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对两者的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两者之间具有特定关联,侵害了原告对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虽对原告对联作品进行了小部分修改,但并不影响对原作品具有独创性部分及主要部分抄袭的性质,被告侵害了原告该文字作品的著作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00元。
案例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系和“小米”商标的注册权利人,被告于2017年7月16日销售的带有小米商标的商品,经原告鉴别,并非原告或其授权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商铺内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商标,该商品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该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元。
案例四: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某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对“永和豆浆”商标享有独占使用及诉讼的权利。被告在其店面门头、店内装潢、结账单上均使用了“永和豆浆”字样,与原告商标中的文字标识一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了与原告“永和豆浆”商标近似的商标,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案例五: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家俱制造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对、、商标享有使用及以自己名义诉讼的权利。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发现被告销售标识为“上海雀友”麻将机3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被查处的麻将机与上述三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上海雀友”中“上海”系地域名称,在商标的标识、区别功能上,文字的显著性很低,“雀友”系词汇的主要部分,有较强的显著性。该部分与原告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容易产生误认和混淆。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
案例六: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作者徐盼系《学会闭嘴,是一种能力》一文的著作权人,原告依法获得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该作品转让前后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告运营的某网络科技公众号于2016年4月4日转载并向公众传播了案涉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著作权人及合法获得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人的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立即删除在其网站的涉案文字作品并赔偿原告损失6500元。
案例七: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旅游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李某为摄影爱好者,其拍摄了某景区多张有影响力的风景照片,被告未经许可,在宣传平台中使用原告的多张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一次向支付原告补偿款150000元,原告准许被告继续使用至2019年3月,该日期后,未经原告许可,被告不得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
案例八:被告人彭海兵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被告人于2012年到玉龙公司工作,2015年被告人请假离开玉龙公司期间,将玉龙公司的方捆压捆机、液压打包机图纸、零件供应商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带出。随后被告人利用带出的资料为茂盛公司提供生产机器的图纸、提供技术支持、设计机器,并利用原公司供应商的相关信息资料为茂盛公司采购订做零部件。法院经审理认为,玉龙公司拥有本案的商业秘密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被告人利用工作便利获取资料,在玉龙公司图纸的基础上进行简单改动形成了茂盛公司的生产图纸,并利用玉龙公司的外协单位信息进行订购零部件,被告人披露、使用了玉龙公司的商业秘密,实施了侵犯玉龙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对玉龙公司造成了损失727万余元。判决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案例九:被告人蔡伟杰、熊亚奇、王龙龙、黄佳荣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系《逆战》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人蔡伟杰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在电脑网络上下载了游戏辅助透视源码,编译生成可执行外挂程序,分别交给被告人王龙龙、熊亚奇在网络上予以销售,王龙龙和熊亚奇分别加价予以销售。被告人黄佳荣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获取游戏外挂程序,交给被告人熊亚奇销售。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决如下被告人蔡伟杰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熊亚奇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王龙龙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黄佳荣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并没收四被告人违法所得。
案例十:无锡卡弗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罗明玉、计晶晶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被告人罗明玉、计晶晶共同出资,注册成立被告单位, 2014年10月,被告人罗明玉、计晶晶用被告人杨婷婷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为被告单位注册了名为“工业用油全国批发”的网店,伙同被告人计德亮、杨婷婷一起,以被告单位的名义,通过网络销售假冒“长城”注册商标品牌的润滑油类产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罗明玉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三被告人身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单位无锡卡弗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罗明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计晶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婷婷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计德亮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