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13人涉黑团伙首犯终审被判16年

2018-08-20 09:45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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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咸宁中院对13人涉黑团伙终审宣判。

2017年12月,崇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另12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11年不等。宣判后,汪某等10人不服,提出上诉。该案经咸宁中院宣判,维持了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者汪某及陈某、陈某某、皮某、金某等骨干成员的定罪量刑。

汪某自2007年4月刑满释放后,利用其家族在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的影响力,以“带徒弟”等方式,网罗多名刑满释放人员、武校学生或社会闲散人员成立犯罪组织。该组织插手民间纠纷、房地产纠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行为。为增强经济实力,2011年3、4月开始,汪某伙同他人在马桥镇及温泉城区的农庄、酒店等地开设赌场10起,指使手下参与管理, 2015年2月27日晚,公安机关查封其在温泉一别墅内开设的赌场时,缴获赌资170余万元。为排除竞争对手,该组织还打砸他人开设的赌场,在温泉城区、马桥镇、双溪镇等地的地下赌场业形成垄断,以赌养黑、以黑护赌,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将部分收益用于维护组织生存、发展及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咸宁的社会治安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网罗陈某、陈某某、皮某、金某等人,聚集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同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咸宁市咸安区温泉城区、马桥镇等地形成重大影响,并在地下赌场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近年来,咸宁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切实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