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被上诉人是否同意本庭通过互联网调解你们的买卖合同纠纷?”
“同意”
“同意”
3月19日,咸宁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通过云间庭审平台,线上调解一起中小微民营企业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至11月,咸宁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和湖北某某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刷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包装公司陆续向印刷公司销售纸箱等产品,印刷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双方未进行结算。包装公司多次找印刷公司催要货款,印刷公司未予支付。包装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印刷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8897.3元及利息。
咸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包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咸宁中院上诉。该案承办人陈仲军拿到案件后,及时与上诉人包装公司和被上诉人印刷公司沟通,鉴于双方对拖欠货款的事实并无异议,经陈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向。
因包装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武汉,印刷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在四川,为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陈法官向双方提议通过网上庭审系统进行调解,双方欣然同意。
三方三地,互联网在线调解
3月19日上午10时,三方准时上线“云间网上庭审系统”。
“上诉人、被上诉人是否同意本庭通过互联网调解你们的买卖合同纠纷?”
“同意”
“同意”
上诉人包装公司提出剩余货款已经不多,必须全额支付;被上诉人同意金额不减,但是目前比较困难,请求分期支付。上诉人表示理解,最终同意了被上诉人的要求。
“本庭现在归纳双方达成的调解内容,......,请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名”。
书记员发起签名,承办法官在咸宁、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在武汉、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在四川,三方一分钟内相继完成了线上签名,同步生成调解协议和调解视频。
“法院推广互联网司法,我是非常赞成的,我们律师也愿意通过线上方式进行,不受地域限制,效率也更高。”包装公司委托律师说道。
“我因为有事在四川出差,一时半会回不去,今天抽空把案子了结了,很方便,我在车上完成了调解。”被上诉人说。
“本案标的额虽然不大,但是涉及的两家都是中小微民营企业,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服务企业、便民利民的原则,不让他们因为小纠纷来回奔波。”承办法官陈仲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