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80号
罪犯周朝福,男,1949年1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武汉长江石油化工运贸公司退休职工。于2018年6月27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鄂122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朝福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刑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8年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0月22日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2刑更2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5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3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1年8月表扬、2022年2月表扬、2022年8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朝福予以报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