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咸宁中院持续加大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视,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专门合议庭、知识产权案件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制度,积极推动成立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并联合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咸宁市公安局、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咸宁市版权局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行政与司法协同联动、民事与刑事相互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实施意见》,通过建立六大机制,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六大机制分别是: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定期会商,分析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研究知识产权行政、司法执法保护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联络员会议。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单位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线索、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和监督等执法信息和工作数据的共享。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维权协作机制——在市人民调解中心建立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多部门参与的知识产权执法维权综合平台,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和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工作。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协办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在执法过程中针对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形成“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训机制——加强各单位年度培训和宣教计划协同,充分发挥各单位培训和教学宣传资源的优势,共同提高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执法办案水平。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普法力度,提高企业与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一)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提升知产案件审理质效
一是组建知识产权专门合议庭。为优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统一裁判标准,实现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的专业化,建立和完善与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三合一”审判机制相适应的案件管辖制度和协调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妥善处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更大力度地保护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人的权利,成立知识产权合议庭。二是加强业务学习,提升知产案件的审判水平。每周五下午为业务学习讨论时间,通过学习理论知识,学习知识产权典型案件,讨论疑难案件等形式,使法官的业务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三是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列入法院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重点工作内容,我院制定了开展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三个一”活动,院党组每位成员均安排了重点联络企业,定期上门服务,并将知识产权的宣传与保护纳入其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021年4月19日,咸宁市委宣传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咸宁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
(二)严格依法公正审理,严厉打击知产侵权行为
对于知产案件,严格依法审判。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根据案件情况,该严厉打击的绝不手软,一定程度上提高侵权赔偿金额。如:法信咨询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该案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当前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现象非常普遍,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现象时有发生,发挥了法院裁判的定纷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司法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又如:音集协系列案件,赤壁市“喔喔”不正当竞争案,加大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不断净化文化市场,引领市场经营主体走向正规化、合法化。
2021年4月25日,咸宁中院民一庭庭长何云泽受邀走进咸宁广播电视台《法治热线》直播间,为听众深刻解读了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重视知产案件调解,优化案件社会效果
咸宁中院积极完善“三个机制”服务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快速反应机制,对涉企知识产权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快速立案、快速保全、快速审理、快速执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的快速调解机制,由于我市个体制造业不发达,绝大多数知产侵权案件均表现为经营末端的侵权,很多末端侵权者都是普通老百姓,以开小店养家糊口,本小利小,有的经济条件很差,且侵权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我们在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同时,非常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赔偿能力,争取做到案结事了,始终把矛盾化解放在第一位,如:“小米”、“飞科”商标侵权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议系列案,在矛盾化解上,我庭审判人员花费了大量精力,有时为调处一个案件,为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实地调解多次,正是坚持这一指导思想,多年来我院知识产权案件调撤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完善法律服务进企业机制,定期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对企业经营中常见问题和法律风险防范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精准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咸宁中院法官深入社区宣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四)加大宣传普法力度,提升知产保护意识
在2020年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法治讲座活动中,我院专门安排讲授了知识产权方面相关的法律与实务知识,并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企业经营中常见的知识产权问题和法律风险防范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在审理知产案件中,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省高院法宣在线及我院内网平台及微信平台广泛宣传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情况,扩大审理的社会效果。同时,还通过对开发园区的一些重点企业开展法律咨询服务,解答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2021年5月8日,咸宁中院联合市工商联举办“送法进商会”活动,赴河南商会了解企业所需、所困,为企业宣讲《民法典》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等
2020年咸宁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案例一: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赤壁市新店镇大润发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二:湖北永祥粮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赤壁市永祥粮食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例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湖北嗨皮秀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四: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承卿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五: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通城县公主小屋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六:叶遒喆、吴涛、李松、王星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例七:彭志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例八: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杜耀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九: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山县佳音通信代办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案例十: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光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20年咸宁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部分案件简介
案例一: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赤壁市新店镇大润发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大润发”是由台湾润泰集团(以下简称润泰集团)投资创办的会员制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原告康成公司是台湾润泰集团旗下企业,是持有“大润发”等商标的合法权利人,是“大润发”大陆地区总部。大陆地区的“大润发”门店均为康成公司投资设立。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经营的门店招牌、户外广告宣传语,店内地砖贴纸、指示牌、货价牌等装饰装潢,购物袋、购物小票上均突出使用“大润发”字样。此外,被告企业名称为“赤壁市新店镇大润发平价超市”,其中擅自使用了“大润发”字样进行登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主观上具有明显攀附“大润发”品牌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使消费者将被告经营的超市误认为是经原告授权的“大润发”连锁超市进行消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因此不正当地抢占“大润发”品牌的潜在市场份额,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一、被告赤壁市新店镇大润发平价超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第5091186号“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其店面招牌、地面宣传贴、货价卡、购物袋、购物小票上使用“大润发”字样;二、被告赤壁市新店镇大润发平价超市在其名称中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大润发”的字号,新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大润发”字号;三、被告赤壁市新店镇大润发平价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费用共计30000元。
案例二:湖北永祥粮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赤壁市永祥粮食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安陆市永祥碾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1997年12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为第1139193号“永祥”文字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商标有效期自1997年12月28日至2007年12月27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粮油机械、碾米机、油脂机械。湖北永祥粮机公司于1998年6月26日登记成立,核准经营范围为粮油机械、饲料机械、食品加工机械的制造、销售;粮油机械成套设备安装等。2005年9月15日,安陆市永祥碾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139193号“永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原告湖北永祥粮机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7日。湖北永祥粮机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粮油机械上使用“永祥”文字商标,并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被告生产销售的粮油机械、碾米机、油脂机械等商品,使用含有“永祥”字样作为商标,且在包装和《使用手册》的显眼位置标注“永祥”字样,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在企业名称及公司显眼位置使用 “永祥”字样,并在粮油机械网上宣传其企业,被告的企业名称中有“永祥”两字涉嫌不正当竞争。
判决:一、赤壁市永祥粮食机械有限公司应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的全称,不得在使用企业名称时突出使用“永祥”字样;二、赤壁市永祥粮食机械有限公司今后在产品铭牌、包装、使用说明书、广告宣传等生产、销售、产品宣传中应规范使用其企业全称,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永祥”、“永祥粮机”字样;三、限赤壁市永祥粮食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拆除其老厂房门头的“永祥公司”门牌;四、赤壁市永祥粮食机械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其在展销会展销的机械外壳上标示有“永祥粮机”字样的粮食机械,并将该粮食机械外壳上“永祥粮机”标识予以清除;五、赤壁市永祥粮食机械有限公司赔偿湖北永祥粮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各项合理开支)人民币3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例六:叶遒喆、吴涛、李松、王星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叶遒喆租用通城县格莱德科技园住宿楼4楼作为厂房,邀约并雇请被告人李松、吴涛、王星明等人,在未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广东深圳采购二手华为旧手机及假冒的华为屏幕总成、手机后盖、电池等配件发货到通城,随后利用拆换配件、重新包装等工序翻新的华为手机,将翻新手机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牟利,涉及华为手机型号有Mate9、P10、P10Plus等。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鉴定,除手机包装盒、二手华为旧手机外,现场查获的其他华为手机产品及配件均为假冒。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证明,257部假冒华为手机价格按正品零售单价核算为767265元。
判决:一、被告人叶遒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二、被告人吴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李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四、被告人王星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上缴国库。)五、扣押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案例九: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山县佳音通信代办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第8911270号商标(第9类)、第20548525号商标(国际分类:9)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电池、电池充电器、电源适配器、电源线等,且该商标在保护有效期内。被告通山县佳音通信代办点在其销售的电源适配器(电池充电器)外包装使用的标识及产品本身上使用的相关标识与原告的第20548525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经原告鉴别,该鉴别证明能够证明被告销售的涉案商品非原告许可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该商品系假冒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判决:一、被告通山县佳音通信代办点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被告通山县佳音通信代办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案例十: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光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2年,原告的创始人丁昌亮开始在石牌岭做以蒸虾为主打菜品的餐饮店,将“小亮”作为餐饮店商标使用,这也是整个武汉市第一家以做蒸虾为主打菜品的餐饮店,“小亮蒸虾”在武汉逐渐知名,2004年赴武汉市石牌岭竹苑小区吃小亮蒸虾的人群和车流堵满整条街道。先后荣获“2014 5☆最受欢迎餐馆特别推荐奖”、“商家联盟2018年洪山区首届舌尖上的美食网络评选大赛小亮蒸虾第二名”、“楚天交通广播《好吃佬》推荐金牌店”等荣誉。2016年5月12日,《楚天金报》“四大虾王贴身激战”主体文章中提及业内公认的四大虾王分别是:巴厘龙虾、靓靓蒸虾、小亮蒸虾、潜江虾皇。2009年4月3日,丁昌亮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涉案“小亮”第43类的商标申请,2010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注册号为7301132,核准使用服务为餐馆、餐厅、饭店、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2018年,丁昌亮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原告经调查发现在咸宁市场上有多家餐饮店使用“小亮”作为商标,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餐厅周围人流量大,原告在取证时发现被告经营的小亮蒸虾生意很好,被告非法使用“小亮”商标获利颇丰。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被告邮寄商洽函,告知其行为侵权,但被告既不拆除招牌也不与原告方协商。在本案诉讼前,被告经营的咸安区小亮蒸虾店已经注销,门店已经对外进行转让。
判决:一、被告李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240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