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四红2024减刑

2024-01-05 11:29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浏览: 10448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72号

罪犯郑四红,曾用名郑世锋,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于2015年3月25日到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1991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5年8月刑满释放。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鄂咸宁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四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明爱、郑四红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23360元(部分执行113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原审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5)鄂刑一终字第000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咸宁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并为核准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咸宁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郑四红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鄂刑更2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鄂刑更20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4月19日至2046年4月18日止。

该犯系累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间隔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5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0年12月表扬、2021年6月表扬、2022年1月表扬、2022年7月表扬、2023年1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四红予以报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