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真军2024减刑

2024-01-05 11:16
来源: 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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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81号

罪犯杨真军,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于2016年1月19日到咸宁监狱服刑服刑至今。

1993年8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11月18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鄂咸宁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真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鄂刑三终字第000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为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上诉人杨真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1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刑更1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4月26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刑更20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46年4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间隔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5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0年11月表扬、2021年5月表扬、2021年11月表扬、2022年4月表扬、2022年10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已过二年,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真军予以报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