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带娃】 崇阳法院发出咸宁首份家庭教育令

2022-03-16 16:12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浏览: 417

3月11日,崇阳法院向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积极履行亲情关爱、家庭教育的职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后,咸宁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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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3年小羊(男方)、小竹(女方)经人介绍相识相恋,登记结婚,生育两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缺乏沟通,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22年1月,小竹到崇阳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离婚。

该案由白霓人民法庭承办。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二孩一直由小竹的父母照顾生活和接送上幼儿园。在咸安区打工的小竹2020年之前偶尔回家探望小孩,自2020年后从未回家探望小孩。一孩自出生后一直由小羊的母亲一人照顾生活以及接送上学。小羊2019年外出打工,期间极少回家探望小孩。小羊、小竹未与小孩每周联系、交流,亦未与小孩所在学校、幼儿园积极沟通。

崇阳县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小羊、小竹将两个小孩各自委托父母照顾,但仍应积极与小孩所在的学校沟通,并每周与小孩保持交流、联系,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小羊、小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未尽促进小孩的全面健康成长的法定职责,应当立即纠正。

崇阳县法院依法责令:小羊、小竹立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未成年的两个孩子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3月11日下午,承办法官赶至咸宁市咸安区,将《民事判决书》《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交至小竹,并向其普及《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告知其应当履行法定义务。

因小羊目前在广东省某市打工,法官便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和法律读本,并通过电话向其释法明理。

法官释“法”明“理”

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将两个小孩分别交由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抚养,老人只能起到照顾孩子生活的作用,双方当事人在外面打工赚钱无法照顾孩子可以理解,但是双方当事人仍要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义务,包括加强与孩子沟通,每周至少联系沟通一次,关注孩子的成长和教育情况,引导孩子身心健康发展,并积极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

是否离婚是夫妻双方或一方的个人选择,但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离婚而改变。促进家庭教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促进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