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真心服务民企”“执法为民,秉公办案”——近日,武汉某咨询公司总经理万某手握两面锦旗,向咸宁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董伟连连道谢。
一年前,该公司曾因“前任”背负罪名,几乎停摆。通过咸宁法院公正裁判,度过“生死关”,重回正轨。
原来,该咨询公司于2017年经挂牌拍卖、变更登记手续,由国有企业变更为“私企”。2020年,公安、检察机关在办理原国有武汉某咨询公司虚开发票一案时,将现公司作为被告单位,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该公司虚开发票罪,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我们公司因‘不良信用记录’,一个多月无法投标,大量业务停摆,300多名员工人心惶惶,长期下去,公司只有垮台。”万某回忆道。
“前人犯罪,为何要后人承担?而且公司变更程序没有任何瑕疵。”该公司遂向咸宁中院提起上诉。
咸宁中院刑一庭庭长董伟承办该案件后,看到办案系统中涉企案件的特殊标记,敏锐地意识到依法审慎处理该案的重要性,他多次主动找万某了解情况,并对该案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300名员工的背后就是300多个家庭,我们要秉持审慎、谦抑、善意的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董伟说道。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对该单位不再追诉”。而本案的关键就在于企业改制前后是否划清了界限。
一段时间内,董伟持续收集类似国企改制的案例,并与合议庭多次商讨后,有了明确的方向。既然变更前的被告单位正常合法终止,不论对其判处何种刑罚,都没有实际意义。而现咨询公司的股东收购了该企业,支付了对价,公司的所有权、性质及出资人都发生变更,前公司刑事责任不应由后公司承担。
咸宁中院遂将该案发回重审,并指导一审法院调取原公司的拍卖变更材料,以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021年8月,一审法院第二次审理该案后作出刑事判决武汉某咨询公司无罪。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董伟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公诉机关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
“越早一点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就能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损失。”在收到检察院材料后,咸宁中院第一时间依法裁定准许撤回抗诉,该公司无罪的判决随即发生法律效力。
“感谢法官尽心尽责,现在我们企业渡过了‘生死关’,又重回正轨了。”万某紧紧地握住董伟的手,激动地说道。
“要真正把纸面上的规定有机融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全过程。”董伟介绍,今年来,咸宁法院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年”活动,提出优化营商环境“35条”,将优化营商环境体现在每个案子上,切实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