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市中院民一庭成功化解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10月31日,市中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案件。广州某公司系“颜如玉”商标的权利人,通山某食品店销售了“颜如玉”产品,因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盒的二维码扫描结果显示该产品为假货,一审判决认定通山某食品店构成侵权。该食品店上诉称其销售的产品为正品。
二审承办人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该食品店销售的产品是否为正品。食品店二审提交了其向广州某公司的销售公司用于购买产品的转账记录,承办人感觉到该证据可能是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不能仅凭产品外包装盒的二维码扫描结果来判定产品真伪。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承办人要求一审法院移送侵权物品,同时要求商标权利人提交正品进行比对。经反复仔细比对,正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一致,包括产品外包装盒、产品瓶身以及每一处细节,均无法看出差别。承办人尝试各种辨别真伪的方法,终于在互联网上找到一篇关于“颜如玉”产品辨别真伪的文章,该文章提到产品瓶盖内还有防伪二维码,承办人决定在二审调查时,当场试一试该方法。
11月29日,该案二审调查通过线上调查的方式进行办理,在常规调查程序完毕后,承办人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开瓶盖验真伪的方法,双方均表示同意。经扫描瓶盖内二维码结果显示,通山某食品店销售的产品为正品。次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