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明2024减刑

2024-01-05 11:31
来源: 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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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331号

罪犯周国明,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崇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于2020年1月8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2000年、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鄂1223刑初3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国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执行);被告人周国明违法所得707150元责令退赔。刑期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9年9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8日交付执行。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4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医院住院期间,能积极配合治疗。因此获得2020年12月表扬、2021年8月表扬、2022年4月表扬、2023年7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监狱医院住院期间,能积极配合治疗,起始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国明予以报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