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述龙2024减刑

2024-01-05 11:32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浏览: 10587

 报 请 减 刑 建议书

  〔2023〕咸减建字第321号

罪犯周述龙,男,1980年9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养殖业主。于2021年5月13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0)鄂1281刑初2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述龙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执行),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国家生态资源受损费用、鉴定评估费合计115800元。刑期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4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因此获得2022年02月表扬、2022年08月表扬、2023年02月表扬、2023年08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起始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述龙予以报请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