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慎谋2024减刑

2024-01-05 11:20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浏览: 10651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61号

罪犯袁慎谋,男,1993年2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于2015年1月8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鄂咸宁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慎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鄂刑一终字第001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为核准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咸宁中刑初字第20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袁慎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鄂刑更2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鄂刑更20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46年4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间隔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8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0年9月表扬、2021年2月表扬、2021年7月表扬、2021年12月表扬、2022年5月表扬、2022年10月表扬、2023年3月表扬、2023年7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慎谋予以报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