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324号
罪犯张在祥(又名张再强),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于2011年11月5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恩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在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5日交付执行。2018年4月26日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2刑更1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1年4月25日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2刑更1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1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4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得2021年5月表扬、2022年1月表扬、2022年8月表扬、2023年4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在祥予以报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