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咸减建字第263号
罪犯张世涛,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于2012年10月25日到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至今。
2001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8月12日刑满释放。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世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及同案犯均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1〕鄂刑二终字第000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鄂刑执字第9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34年6月24日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鄂12刑更1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鄂12刑更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33年3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间隔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5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1年4月表扬、2021年10月表扬、2022年4月表扬、2022年10月表扬、2023年4月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世涛予以报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