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咸宁健身房“会员卡不可退还”条款被判无效

2018-05-21 09:47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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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一家健身会所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规定,购卡者无权退换,且转卡要收取15%的费用。 

“五一”节前夕,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居民周平(化名),终于要回了自己的健身卡会员费。

一年前,周平在通城县某健身会所花9500多元办了一套家庭健身卡。因要到外地工作,且卡尚未激活,他要求退卡、退款,而商家以会员协议约定不可退费为由,拒绝退款。

协商未果,周平向法院起诉了这家健身会所。通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均判令健身会所解除会员协议、返还会员费。

近万元办卡,难觅下家

2017年4月30日,周平来到通城县一家游泳健身会所(以下简称健身会所),在会籍顾问(销售)的劝说下,他花9500多元办了一套家庭健身卡,卡种为10年至终身。双方所签订的《会员协议书》约定,会籍开始日期为2017年8月1日。

周平表示,虽然《会员协议书》上的会员章程写着“会籍申请一经接纳,所有会籍费用均不可退还”,但当时商家并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重要条款内容,而是模棱两可地告诉他,如果以后外出工作,可以帮他转卡。

过完“五一”假期,周平有意到外地去发展。2017年5月10日,他联系商家帮忙转卡,商家也答应了。可是,两个多月过去了,一直没有结果。

一二审均判“退卡退款”

眼看当初约定的开卡日期快到了,周平坐不住了。他要求健身会所直接退卡、退款,却被商家拒绝。协商无果后,周平将这家健身会所起诉至通城县人民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平和健身会所之间签订的健身服务约定,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循包换、包退等责任这一原则。而且,因个人健身涉及到人身权利,此类合同不属于可以强制履行的合同,原告在未获得服务前有权要求退还支付的价款。

通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周平和健身会所之间签订的会员合同,要求后者将会员费9500多元返还给周平。

健身会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中原告周平称,健身会所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向被上诉人声明合同中“会籍费用均不可退还”等重要条款,避重就轻地称可以帮助转卡,可自己并不知道哪个顾客有购卡需求。

周平认为,自己是在健身卡约定生效日期前两个多月要求商家给予转卡、退款,且一次都没有消费过,因而,认为商家存在诱导欺骗销售,售出不退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健身会所辩称:周平与会所签订了会籍合同协议,应当以书面协议为准,对于口头承诺该公司一律不予承认。会所负责人强调说,会员协议中约定,会员卡可转卡一次,但所有会籍费用均不可退还,只要健身会所正常营业,公司就按会员协议履行,所以周平不符合退款条件。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健身会所的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王力向广大消费者释明法律规定:健身房与周平双方所签订的《健动力会员合同》属格式合同,该合同由上诉人通城游泳健身会所提供,双方并未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安全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强制交易。格式条款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健身会所在格式合同中,免除己方责任,排除了消费者权益,且健身会所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免除经营方为其办理退款事项的重要条款,健身会所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条款向周平作出了明确解释,故该合同条款无效。且双方发生争议时该会员卡尚未激活生效,无消费记录,健身活动系公民自愿行为,不属于法律强制履行范围,双方发生民事纠纷后,该健身服务合同已丧失了继续履行的信赖基础,综上所述,健身会所应依法向被上诉人付海平返还会员费。

王力法官援引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解释说,虽然会员章程约定“会籍申请一经接纳,所有会籍费用均不可退还”,但该案中健身会所通过格式合同来免除己方责任,限制了消费者权利,既未提请消费者周平注意这一重要条款,也没有就该条款向被上诉人作出明确解释,故该合同条款无效。

承办法官王力在送达文书时,注重以案说法,延伸法律服务,引导广大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专门把这些法律法规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答疑解惑,健身会所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以后要加强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也在积极协商退卡、履行法律义务相关事宜,至此,此案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