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更新鉴定类机构名单的公告

2020-08-07 10:32
来源: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及省法院要求,现将更新鉴定类机构名单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此次更新的鉴定类机构名单包括会计审计、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产品质量、价格认证等其他特殊类鉴定机构(以下统称为“鉴定类机构”),不包括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类鉴定机构和评估机构。

二、此次更新鉴定类机构名单采取自愿报名方式,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择优选录。

三、报名相关事项。

1.报名时间: 2020年8月24日至8月25日。接受报名材料的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报名时间截止后,一律不再接受报名。

2.报名地点: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101室。

3.报名须提交的材料: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鉴定类机构报名登记表(样表附后);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办公场所所用房屋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机构不需要此两证)]、资质等级、信用等级证书等;机构执业鉴定人员的姓名和资质证书编号(列表);机构执业鉴定人员资质证书,或具有特殊鉴定资质的执业人员资质证书;近二年机构业务总量(应与登记表相符,以制表形式填写序号、委托单位、委托项目、<项目价值>、业务总量)(样表附后);⑻近二年从事法院委托业务总量(应与登记表相符,以制表形式填写序号、委托法院、委托项目、<涉案标的价值>、业务总量)(样表附后)。

上述材料中的第⑷、⑹项报名时应提交原件核对,报名登记表应加盖单位印章。如未按公告要求内容提交报名材料,将不予接收报名材料。

4.机构应具备的各类登记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和执业鉴定人员资质证书如有到期正在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等情况,须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

报名材料内容应客观真实,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报名资格。

5.联系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 吴裕忠

联系电话:0715-8158682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4日



附件:

附件1.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