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负西藏兄弟法院的委托

--------通城法院执结一起西藏法院委托执行案件

2010-09-30 17:44
来源: 本院
作者: 咸宁市中院    浏览: 2674

近日,一起来自远在千里之外的兄弟法院——西藏索县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的委托执行案件,在通城法院执行裁决庭干警的努力下,被顺利执结。

申请人魏某祖籍甘肃,被申请人黎某祖籍湖北通城,二人在西藏索县参加工作后相识结婚,后因感情不合离婚,离婚后因小孩抚养问题魏某诉至法院。2009年12月3日西藏索县法院以(2009)索民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婚生子魏某某由被告黎某抚养变更为由原告魏某抚养至十周岁,十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决定”。尔后,西藏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因离婚判决判小孩魏某某由黎某抚养,黎已将小孩带回通城交由其父黎某某代为抚养,西藏索县法院遂于2010年7月来函委托该院执行。该院执行立案后,立即与申请人魏某联系,得知小孩的外公不愿意将小孩交魏某抚养,并将小孩藏匿,甚至将小孩送到邻县嘉鱼上学。由于本案涉及人身关系的执行,且目前小孩的实际监护人是他的外公,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而申请人魏某从西藏来回通城一趟花销很大,执行干警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多次牺牲休息时间,主动做小孩外公黎某某的思想工作,不厌其烦的向其讲明法律关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说其将小孩交由申请人抚养。但老人以自己不是被执行人,小孩在西藏生活不习惯等理由拒绝将小孩交给魏某。为此,执行干警又多次与西藏索县法院联系,要求他们同时作被申请人黎某的思想疏导工作,黎某也同意帮着劝导其父亲。由于两地法院工作做得细致到位,老人的思想有所松动。

2010年8月30日上午,执行干警接到魏某来电,得知小孩在其外公家里。执行干警立即驱车前往,再一次做小孩外公的思想工作,黎某某同意小孩交由魏某抚养,但要求其补偿小孩今年元月至8月的医疗费和生活费7000元,经执行干警现场协调,双方达成了由魏某适当补偿4000元,黎某某将孩子交给魏某抚养的协议。就在执行干警以为执行结束,准备离开时,由于小孩长时间没与魏某一起生活,对父亲感到陌生,小孩哭闹着不愿离开,干警们又与黎某某一道哄着小孩,直到小孩睡着了,才将父子俩一道送到长途车站,给他们买够了路上的食物,并叮嘱魏要把小孩照看好,看到汽车缓缓离开,执行干警才松了一口气。

据悉,自最高法院《关于开展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的工作方案》下发以来,通城法院快速反应,一是明确了所有委托执行案件归口于裁决庭执行,改变了以往执行局各庭都执行委托案件,但无专人负责、执行效率不高的无序状态,做到了件件有登记、件件有回复、件件有着落。二是树立大局观念、为民执法观念,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全国法院一盘棋,规定凡外地法院委托我院的执行案件,要和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一样对待,从立案、协调、执行、预警、定期督办各个环节加强流程管理和监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元至八月份,裁决庭共受理委托执行案件16件,执结9件,受外地法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案件3件,赢得了委托法院的充分赞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