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柔谦和,任劳任怨。这是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同事对她的评价。
2004年,33岁的刘红梅从嘉鱼法院调入市中院。勤奋好学的她自学本科,先后写下了50多万字的读书笔记。
2010年以来,市中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逐年增多,刘红梅承担了其中80%的工作。为了充分保护罪犯的知情权和申诉权,她没有简单地依据刑罚执行机关的呈报材料进行书面审理,而是坚持裁前到监狱实地听取和调查罪犯的服刑情况,并做好普法宣传,让服刑人员获知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依法裁前公示,开庭审理,当庭宣判,这既鼓励了罪犯接受教育和改造、早日回归社会的信心,也加大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公正透明度。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她白天阅卷,晚上写审理报告;上班时间合议,下班后写法律文书。从阅卷审理,到裁判文书的撰写、打印、盖章、送达,刘红梅常常超负荷地工作,仅2011年全年制作法律文书236份。
由于再审案件案情复杂,她始终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尽量能调不判、先调后判。一次在审理姚某诉某县城建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一、二审判决城建局支付姚某赔偿款6万余元。城建局不服,以姚某提交的证人未出庭质证为由申请再审。当事人姚某收到省高院指令中院再审的裁定书后,家属情绪十分激动。刘红梅受案后,冷静分析双方争议焦点,及时指导姚某举证。鉴于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顾虑,她先后主动到证人所在地、当地110指挥中心、交警大队、120急救中心核实证据。面对法官的不辞辛劳和耐心细致,当事人姚某及其家属激动的情绪慢慢平静下来。城建局担心该案判决会对单位造成不利影响,也流露出愿意调解的意思表示。刘红梅抓住时机,通过反复三次做工作,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工作24年来,刘红梅忘我的奉献精神赢得了广泛好评。她每年的结案率达100%,办案数位居全院前茅。由于成绩突出,她曾被省高院荣记个人二等功一次,多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被省高院评为“全国法院档案管理先进个人”,2007年被市委政法委授予“全市政法系统优秀干警”称号,2011年被市中院评为“办案标兵”。
(原载《南鄂晚报》5月29日第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