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更新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公告

2026-03-16 15:27
来源: 宣传科
作者: 宣传科    浏览: 142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确保网络司法拍卖依法有序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高法〔2021〕50号)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更新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通知》要求,我院将按照公开、公正、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选用一批符合条件的机构进入咸宁法院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入库报名条件

申请入库的网络司法拍辅助工作机构应当是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在咸宁市辖区内具备与所承担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完成辅助工作所必须的设备设施等;

(三)能够按照要求收集信息、制作照片、视频和文字说明等资料并及时反馈执行法院;

(四)具备24小时在线客服,能够及时接听、接受电话(网络)咨询并作解答;

(五)能够准确登记、留存看样时间、地点、看样人信息,做到全程留痕、存档备查。

二、机构承担的职责

(一)协助调查拍卖财产现状,了解拍卖财产相关信息;

(二)制作拍卖财产的照片、视频、文字说明等资料;

(三)协助起草拍卖公告、竞买文件、拍卖财产情况调查表等反映拍卖财产情况的材料,提供拍卖财产的照片、视频、文字说明等其他需要上传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资料;

(四)按照人民法院要求,在相应报刊和网站发布拍卖公告,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扩大公告宣传范围;

(五)协助办理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六)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看样,封存样品等;

(七)指导竞买人报名、竞价;

(八)协助统计交易情况;

(九)协助办理拍卖财产的交付及产权过户、完税等手续;

(十)法院委托的其他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三、不得申报的情形

申请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报名: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提供者名单库中各网络平台所属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承担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三)两家以及两家以上由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同一自然人、法人作为控股股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被除名的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或由被除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另外成立或者原被除名机构更名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自被除名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四、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机构简介、联系方式、近两年内主要业绩介绍等;

(二)机构营业执照或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章);

(三)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章);

(四)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证明(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章);

(五)开展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设施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附照片);

(六)无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的证明。

以上资料需提供纸质版2份,请按照上述资料顺序装订成册。同时请提供原件在报名时现场核对

报名材料内容应客观真实,若有虚假,将取消资格。

此次入选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机构将根据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评审标准择优确定,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进行公示。

五、报名材料提交的时间与地点

材料提交时间:2026年3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提交地点: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8号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8室)

黄清0715-8158682

特此公告。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3月16日